住宿條款
第1條 適用範圍
1-1
本飯店與住宿人之間簽訂之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係依本條款之規定;本條款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或一般已確立之習慣。
1-2
本飯店於無未違反法令及習慣之範圍內,同意特別約定時,則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不受前項規定拘束。
第2條 住宿契約之申請
2-1
擬向本飯店提出住宿契約申請者,請告知本飯店下列事項:
住宿人姓名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住宿費用(原則上以附表1之基本住宿費為準)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2
住宿人於住宿期間表示在前項第2款之住宿日期過後仍繼續住宿時,本飯店即視同住宿人已於前揭表示時提出新住宿契約之申請,予以處理。
第3條 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3-1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同意前條申請時成立。但本飯店已證明未為承諾時,不在此限。
3-2
住宿契約已依前項規定成立時,請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以住宿期間之基本住宿費為限度,支付本飯店規定之訂金。
3-3
訂金將先抵充為住宿人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而於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6條規定之事件時,再按違約金、其次為賠償金之順序用充抵,如有餘額於住宿人支付第12條規定費用時返還。
3-4
住宿人如未能依第2項規定,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該項規定之訂金,宿契約即失其效力。但,以本公司已告知住宿人有指定訂金支付期限一事為限。
第4條 無需支付訂金之特別約定
4-1
本飯店不排除同意住宿人於契約成立後無需支付前條第2項規定訂金之特別約定,不受該條項規定之拘束。
4-2
本飯店承諾住宿契約之申請時,如未請求住宿契約申請者支付前條第2項之訂金以及未指定該訂金之付款期限,即視同本飯店已同意前項之特別約定,予以處理。
第5條 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如有下列情形,本飯店不排除不同意締結住宿契約:
5-1
住宿申請未依照本條款規定。
5-2
因滿房(客滿)而無提供客房之空間。
5-3
擬住宿者經認定其住宿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行為之虞。
5-4
擬住宿者經認定符合下列i.至iii.之情形:
暴力集團成員不當行為防制等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款規定之暴力集團(以下稱「暴力集團」)、同法(第2條第6款規定之暴力集團成員(以下稱「暴力集團成員」)、暴力集團準成員、暴力集團相關人等或其他類似之反社會勢力
為主導營運暴力集團或暴力集團成員之法人或其他類似之團體
為法人且其經營管理階層當中存在暴力集團成員之人
5-5
擬住宿者有明顯妨礙其他住宿人之言行。
5-6
擬住宿者經查明為傳染病病患。
5-7
住宿上有暴力脅迫行為,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服務、負擔。
5-8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迫不得已事由,以致無法提供住宿。
5-9
前揭以外,本飯店得依各類法令或都道府縣條例等規定拒絕住宿之情形。
5-10
擬住宿者過去於本飯店所屬集團其他設施住宿,足認曾有第7條第1項各款所列行為或未遵守本條款之行為時。
第6條 住宿人之契約解除權
6-1
住宿人得向本飯店表明解除契約。
6-2
住宿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係因可歸責住宿人之事由而解除時(本飯店依第3條第2項規定指定訂金付款期限並請求支付訂金,而住宿人於訂金付款期日前解除該住宿契約之情形除外),本飯店將依附表2及附表3記載,收取違約金。但本飯店同意第4條第1項之特別約定時,則以本飯店於同意該特別約定時,已告知住宿人如解除契約即需支付違約金之情形為限,住宿人始負有違約金付款義務。
6-3
住宿人如未與本飯店聯絡且於住宿日當日櫃臺服務時間結束時(住宿人如已明確告知預定抵達時間,即以該住宿人預定抵達時間為時限)仍未抵達本飯店,本飯店不排除視同該住宿人已解除住宿契約,予以處理。
第7條 本飯店之契約解除權
如有下列情形,本飯店不排除解除住宿契約:
7-1
住宿人經認定其住宿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行為之虞,或經認定已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
7-2
住宿人經認定符合下列i.至iii.之情形:
屬暴力集團、暴力集團成員、暴力集團準成員、暴力集團相關人等或其他類似之反社會勢力
為主導營運暴力集團或暴力集團成員之法人或其他類似之團體
為法人且其經營管理階層當中存在暴力集團成員之人
7-3
住宿人有明顯妨礙其他住宿旅客之言行。
7-4
住宿人經查明為傳染病病患。
7-5
住宿人於住宿期間有暴力脅迫行為,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服務、負擔。
7-6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迫不得已事由,以致無法提供住宿。
7-7
符合依各類法令或都道府縣條例等規定得拒絕住宿之情形。
7-8
住宿人於本飯店內部抽菸、惡搞消防設備等或不遵守本飯店規定使用規則之禁止事項(以為預防火災之禁止事項為限)。
7-9
住宿人足認於本飯店未經允許隨意從事構成商用利用之攝影等行為時。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將依附表2及附表3記載,收取違約金。
第8條 住宿時之登記
住宿人請於住宿當日在本飯店之櫃臺,依旅館業法令及行政指導,登記下列事項:
8-1
住宿人之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8-2
外國籍住宿人則填寫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及出境年月日
8-3
前揭之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住宿人憑住宿券、信用卡等可取代貨幣之方式支付第12條規定之費用時,請於辦理前項登記時預先出示。
第9條 客房使用時間
9-1
住宿人可使用客房之時間,自本飯店規定之入住時間至退房時間為止。但連續住宿時,除抵達日及退房日外,均可整天使用。
9-2
本飯店不排除於前項規定之外,同意提供前項規定時間之外的客房使用。此時,本飯店將收取本飯店規定之追加費用(含消費稅)。
第10條 遵守使用規則
10-1
於本飯店內,住宿人請遵照本飯店設置於飯店內之使用規則。
10-2
住宿人於本飯店從事原定利用目的以外之其他利用,或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致本飯店於社會上之風評恐有受損之虞時,應配合本飯店之要求採取相應措施,諸如停止刊載該等行為或停止使用之類。
第11條 服務時間
本飯店之主要設施等處之服務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之詳細服務時間,詳如本飯店提供之小冊子、各處之告示板、客房內之服務指引等處之說明:
櫃臺服務時間: | 7:00~22:00 |
---|---|
入住時間: | 15:00~22:00 |
退房時間: | 7:00~11:00 |
本飯店不排除臨時變更前項時間;如有變更,本飯店將以適當方式通知。
第12條 付款
12-1
住宿人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款項細目,如附表1記載。
12-2
前項住宿費用等支付,得使用現金或信用卡等本飯店規定之付款方式支付。
12-3
住宿人於本飯店可提供住宿客房且客房可供使用後,因自身理由未住宿時,本飯店仍將收取住宿費。
第13條 本飯店之責任
13-1
本飯店履行住宿契約及其他相關契約或未履行前揭契約而造成住宿人受有損害時,本飯店將以5萬日圓為上限(但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害除外)提供賠償。但前揭損害因非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時,不在此限。
13-2
本飯店為因應意外發生之火災等狀況,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14條 無法提供已預訂客房時之處置
14-1
本飯店無法為住宿人提供其已預訂之客房時,經由住宿人同意,盡可能依相同條件為該住宿人轉介至其他住宿設施。
14-2
本飯店無法依前項規定為住宿人轉介至其他住宿設施時,支付與違約金同額之補償金予住宿人,該補償金即抵充為損害賠償金額。但因非可歸責本飯店之事由而無法提供客房時,本飯店不予支付補償金。
第15條 住宿人之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
15-1
住宿人之行李於住宿前已送達本飯店時,則以住宿人已預先告知本飯店行李將提前送達時為限,本飯店始負責保管該行李,並於住宿人在櫃台服務時間內辦理入住時,將該行李交付住宿旅客。
15-2
住宿人退房後,如有住宿人之行李或私人遺忘於本飯店,本飯店原則上不主動聯繫,並於該所有人聯絡後依指示處理。關於現金及貴重金屬之物品本飯店將自發現日起保管7天,之後將送交警察處理;其他物品則於保管7日後銷毀。但食品基於維持品質之立場僅保管1日,如超過該期間,則依本飯店判斷,予以銷毀。
15-3
於前2項規定之情形,住宿人之行李或攜帶物品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飯店將予賠償。但住宿人如未預先明確告知其種類及金額,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飯店之賠償金額概以5萬日圓為上限。
第16條 住宿人之責任
本飯店如因住宿人之故意或過失而受有損害,本飯店將請求該住宿人賠償該損害。
第17條 與外來訪客會面
於非櫃臺服務時間之時段,本飯店將拒絕外來訪客於本飯店內部停留。本飯店發現有外來訪客於非服務時間停留時,即便未超過住宿人訂房時預定入住之人數,本飯店仍將向住宿人收取罰款。
第18條 免責事項
住宿人於本飯店使用網際網路通訊時,該通訊行為須由住宿人自行負責。住宿人使用網際網路通訊過程中,其網際網路通訊如因系統故障或其他類似理由而中斷,結果造成住宿人受有損害時,本飯店概不負責。除此之外,住宿人使用網際網路通訊,造成本飯店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係由該住宿人賠償本飯店或第三人之損害。
第19條 紛爭解決及準據法
住宿人與本飯店之間所有與住宿契約有關之紛爭,係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住宿人與本飯店合意如有涉訟,即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附表1 住宿費用等款項之細目(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相關)
內含項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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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人應支付之總額 | 住宿費用 | ① 基本住宿費[客房費用(以及客房費用+※客房清潔費)] |
追加費用 | ② 追加清潔(①已包含之項目除外) | |
稅金 |
|
備註:稅法如有修正,將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附表2 違約金(第6條第2項相關)
接獲解除契約通知之日 | 不住宿 | 住宿當日起算7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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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費用 | 100% | 100% |
本飯店對於教育旅遊之住宿,另依下表記載收取違約金。教育旅遊意指伴隨畢業旅行以及各級學校全國運動會等目的衍生之住宿。
附表3 教育旅遊違約金
接獲解除契約通知之日 | 不住宿 | 預定住宿當日起算30日前 | 31日前至60日前 | 61日前至9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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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費用 | 100% | 100% | 5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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